辅导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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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01

(校党发〔2024〕13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选聘范围是学校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具备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符合选聘条件的优秀学生中选聘学生兼职辅导员。学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数总体上按照与学生1:60的比例并参考2个班级或规模相当的研究生团队配备1位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二章 选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二)品学兼优,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较强的责任心和上进心,学业成绩优秀。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熟练掌握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四)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具有一定学生工作经历,在党团班、社会实践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表现优秀。

(七)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心理健康素质和身体健康素

第五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如下:

(一)学生工作部制定选聘工作方案,发布选聘工作通知。

(二)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提交报名材料。

(三)二级单位党组织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察(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征求导师意见),并将选聘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四)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对拟选聘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批。

(五)学生工作部公布选聘结果。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教育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将个人发展融入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体包括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以及积极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激励措施与保障

第八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在岗期间,学校为其发放岗位酬金。在学期间免除“三助”“工作要求,直接获得教学实践环节学分2。在评奖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博士生兼职辅导员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年。

第九条 学校将学生兼职辅导员纳入辅导员队伍、专任教师队伍及管理干部队伍后备力量。学校在辅导员、专任教师、管理人员招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拟于校外就业的,学校出具就业推荐信。

第五章 工作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二级单位党组织在本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学院党委书记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规划好本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并关心学生兼职辅导员的培养选拔,为学生兼职辅导员学术研究、职业发展提供支持。学校将学生兼职辅导员培养、选拔、管理情况作为学院年度学生工作专项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兼职辅导员培训。进一步完善辅导员培训体系,培养和锻炼兼职辅导员的理想信念、理论素养、政治敏锐性和思想作风等政治素质,以及思想工作、组织管理、心理辅导、学业指导、职业规划等工作能力。注重在高年级学生骨干中遴选后备辅导员,鼓励后备辅导员以参与党支部工作等方式开展岗前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任职时间原则上为2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解除聘任。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学生兼职辅导员进行表彰;对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的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次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待遇;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兼职辅导员解除聘任,同时取消其任职期间获得的激励措施,原则上不得留校任职。担任兼职辅导员考核成绩计入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在聘期内不能继续工作的,应在计划离岗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党组织、学生工作部审批同意后办理解聘手续。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