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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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01


(校党发〔2022〕5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中共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7〕1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工作。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 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校、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六条 新入职两年内的辅导员住在学生社区,强化对社区学生的政治引领、思想辅导和日常管理。鼓励辅导员到学生社区开展深度辅导工作,辅导员要对每名学生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深度辅导。辅导员要深入学生社区指导、参与学生活动,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体系,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辅导员岗位配备要求: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学校选聘专任教师、管理干部、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专职辅导员应当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院等单位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条 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按教师身份入职,实行“双重身份,双线晋升”。制定《北京邮电大学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办法》和《北京邮电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职员职级聘任办法》,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学校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 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辅导员职级评聘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贯彻落实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注重工作实绩,尊重人才成长规律,适当体现个人资历和任职年限;坚持能上能下,把职员等级评聘与加强考核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评聘纪律的原则。

第十三条 重视辅导员培训培养工作。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培训培养、社会实践和开展理论研究。

第十四条 学校构建全方位、多维度、重实效的培训体系,组织辅导员岗前培训、理论培训、专题培训和实践培训,全面提升辅导员政治素养、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每年开展不低于16学时的系统培训,并安排每一名专职辅导员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学院结合工作实际和学生特点对本院辅导员进行工作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化辅导员工作室,指导和鼓励辅导员从一个或多个方面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专门人才,走职业化发展道路。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积极申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相关工作研究,鼓励辅导员积极参与课题申报、论文发表、教材或专著编著等。

第十七条 学校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究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学院党组织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组织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牵头,组织部、人事处、学院党组织和学生共同参与。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考核辅导员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履职能力、工作实效等,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评优办法,评选出“北京邮电大学十佳辅导员”“北京邮电大学优秀辅导员”等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每两年举行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积极培养、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全国和北京市优秀辅导员评选、竞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持专职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有序流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专职辅导员需在本岗位工作满4年后方可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其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责令退出辅导员队伍直至解聘的处理:

在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能力素质等方面,不宜或不能承担辅导员工作的;

(二)因个人失职、渎职而直接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