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辅导员离任工作交接程序,明确责任主体,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专兼职辅导员因转岗、调任、借调、轮岗、免职、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按照本办法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条 因学院被撤销或合并而离任的辅导员,应按照学校重新划定的职责范围,向接任辅导员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条 离任辅导员和接任辅导员应高度重视工作交接,遵循“全面彻底、责任明晰、无缝衔接”原则顺利完成交接工作,确保交接过程高效、完整。
第五条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学生基本信息档案(含心理重点关注等特殊群体学生台账、深度辅导、家校联系记录等材料);
(二)未完结的学生事务(奖助贷补、违纪处理、学业督导、心理危机干预等进展情况);
(三)正在推进的专项工作(主题教育、就业指导、危机干预等)及近期应开展的工作;
(四)基层组织建设资料(党团班干部名单、建设记录等);
(五)学生活动台账(已开展及计划中的活动方案);
(六)经费账目(活动经费收支明细及未报销凭证);
(七)办公物资及设备(办公用品、档案柜钥匙等实物及含学生工作相关密钥、账号等数字资产);
(八)其他有必要交接或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离任辅导员应在相关部门发布转岗或离任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接任辅导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北京邮电大学辅导员离任工作交接表》(附件1)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辅导员离任工作交接过程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见证并签字。
第八条 离任辅导员与接任辅导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应共同召开班会、学生干部工作会说明交接情况。
第九条 交接期间,如需工作推进或遇突发情况,离任辅导员应和接任辅导员协同推进、妥善处理。
第十条 离任辅导员对交接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协助接任辅导员熟悉重点工作,离岗后3个月内保持通讯畅通,配合处理遗留问题。接任辅导员应认真核对交接内容,在交接正式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备案交接情况。
第十一条 对消极懈怠、故意拖延工作交接的辅导员,由学院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交接工作;对因延误交接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邮电大学辅导员离任工作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