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发〔2025〕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在基本学制内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定向生、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足额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的助学金在学籍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未通过学籍审核的,不予发放。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自获得博士学籍起,按博士发放国家助学金。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的,自转为硕士起,按硕士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者,停发其助学金:
(一)因出国、疾病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期间;
(三)在学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
(四)因毕业(结业)、退学等原因终止学籍的;
(五)博转硕在校期间已获国家助学金的月数达到硕士基本学制应发月数的;
(六)其他经认定需停发的情形。
第九条 因违反校规校纪停发助学金的,处分期结束次月恢复发放,停发期间助学金不予补发;因休学原因停发助学金的,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休学期间助学金不予补发,但国家助学金资助期限顺延,累计最长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者,暂停发放助学金,待补足欠缴费后予以补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级及以前的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和范围按《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