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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01

(党政办发〔2025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定向生、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秋季学期启动,在完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后进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创新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及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参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上一学年至参评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年至参评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上一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学业奖学金评定时,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五)在学时长超出基本学制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2026年及之后开展的学业奖学金评定,适用本条规定。2025年开展的学业奖学金评定,适用《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第四条。

第八条 2026年9月后基本学制内由博士转为硕士的研究生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2025 级(含)以后研究生的奖励标准为(认定和参评学业奖荣誉的学生除外):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等级

奖励标准

(万元/人/年)

比例

面向对象

新生学业奖学金

0.8

100%

一年级博士生

特等奖学金

1.8

5%

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生

一等奖学金

1.5

20%

二等奖学金

1.2

40%


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等级

奖励标准

(万元/人/年)

比例

面向对象

非毕业年级

毕业年级

新生学业奖学金

0.8

50%

一年级硕士生

特等奖学金

1.2

5%

5%

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生

一等奖学金

1

20%

10%

二等奖学金

0.8

30%

20%


2024级(含)以前的研究生奖励比例、标准适用《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第三条。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因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出国,可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优干保研等原因超出学制,但实际在学时长未超过基本学制的,可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自获得博士学籍起,按博士研究生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相关制度,审议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导师代表组成,开展校级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组织评定,处理学生申诉等。

学院成立基层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开展具体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导师代表、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等组成成员数量不少于7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第十五条 评审和名额分配原则

(一)学校和学院在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时,根据国家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助金,以及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项奖助金等进行统筹,在奖优的同时兼顾学生获奖覆盖面。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学业奖学金特等奖荣誉,但不兼得学业奖金。

(三)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仅参评硕士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应综合学生推免情况、入学考试情况、本科期间学习成绩与综合表现入学以来综合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由各学院结合情况制定本院具体评定细则。

(四)一年级博士研究生仅参评博士新生学业奖学金。

(五)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以优干保研方式推免的学生正式开始学习的第一年视为一年级研究生。

(六)研究生其他年级的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条件综合评定。

(七)学校和学院在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和评审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向拔尖创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向学术型研究生倾斜,具体根据当年情况确定

(八)科研经费博士、中关村实验室、鹏城实验室、启元实验室等行业/企业联培专项博士参加学业奖学金荣誉评定,按照相关招生专项博士的资助政策发放奖学金。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根据评审原则和各院可参评研究生规模,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二)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院制定的评审细则和分配名额,组织评审工作。评审细则应在学业奖学金评审之前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各学院确定本单位评审排序结果和候选获奖名单后,应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

(四)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核查并提出评审意见,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业奖学金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获奖名单并发放奖学金。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学院公示阶段可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在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撤销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

(一)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条 已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因退学、提前毕业等原因结束学业、不再具有学籍的,在申请学费、住宿费退费时按月计退当前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