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发〔2025〕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组织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原则上须以“北京邮电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创新成果视同于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参评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科研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论文(含作品)、专著,或在“三报一刊”上公开发表作品或参与撰写的研究报告、政策专报获上级部门批示或采纳。
(二)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有本人证书),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参与编制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含国军标)(有本人信息)。
(三)在学科和创新创业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国际和国内知名综合性赛事,以及经教育部、学校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学科领域重量级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且个人排名前三者优先。
申请人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或做出特殊贡献,在符合前述条件情况下,评审时可优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事迹,在学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四)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参评时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五)参评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六)超出基本学制年限和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原则上不参评国家奖学金。对于硕博连读的博士生新生,若硕士阶段表现优秀、符合参评条件并主动申请参评的,按照博士生身份参与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在学期间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出国的研究生、与企业和其他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符合申请条件的均可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同一学年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评社会捐赠奖学金,但获奖成果原则上不可重复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制度,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导师代表组成,开展校级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组织评定,处理学生申诉等。
学院成立基层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开展具体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导师代表、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等组成,成员数量不少于7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第十三条 名额分配及评审原则
(一)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根据各学院可参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向急需高层次人才和工程硕博士倾斜。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重点遴选学术志向坚定、学术潜质突出的博士生,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具备成为行业骨干潜质的硕士生。对学术学位研究生,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创新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技术创新成果,以及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校发布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及名额分配方案,各学院制定并发布本学院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应在评审之前发布,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成果情况表》,同时须提交入学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
(三)导师推荐。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先经导师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导师应在申请审批表上对申请者的学术潜质研究能力、创新成果及研究课题性质和水平等做出评价。
(四)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须根据申请材料,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拟推荐名单及优先顺序,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审定。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核查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名单,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国家奖学金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结果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结果报送教育部。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学院公示阶段,可向所在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参评研究生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评审结束后,则撤销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
第十八条 获奖研究生的评审资料需在学院留存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文件不符,则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