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发〔2025〕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综合素质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三条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及评选比例:
一等奖学金:5000元/人,获奖人数为参评学生数的3%;
二等奖学金:3000元/人,获奖人数为参评学生数的10%;
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获奖人数为参评学生数的25%。
第五条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优秀,在社会工作、创新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在参评学年至参评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无考试不及格、无故意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现象。
第六条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除荣誉奖励、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专设奖学金以外的其他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组织评定,处理学生申诉等。
学院成立基层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开展具体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成员数量不少于7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第九条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校每年9月发布当年评优工作有关通知,并按照各学院参评学生规模,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二)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广泛宣传、组织申请、资格审查、民主评议的程序,评审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校审定。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等额评审,确定该年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结果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结果备案并报送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学院公示阶段,可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参评学生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的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撤销当年奖学金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对获得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事迹加强宣传,激励更多同学努力学习,积极向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