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发〔202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优秀,在社会工作、创新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原则上应是学校注册的经济困难本科生。
(六)参评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无考试不及格、无故意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现象。
第六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原则上不再参评除荣誉奖励、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专设奖学金以外的其他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相关制度,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组织评定,处理学生申诉等。
学院成立基层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开展具体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成员数量不少于7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第九条 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根据各学院可参评本科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校每年9月发布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及名额分配方案。
(二)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组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审定。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等额评审,确定该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结果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结果报送教育部。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学院公示阶段,可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参评学生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撤销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对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事迹加强宣传,激励更多同学努力学习,积极向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