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发〔2025〕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组织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本科生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事迹,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加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参评时学籍处于休学状态者;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五)参评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评除荣誉奖励、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专设奖学金以外的其他奖学金。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制定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制度,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师生代表组成,开展校级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组织评定,处理学生申诉等。
学院成立基层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开展具体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成员数量不少于7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根据各学院可参评本科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校每年9月发布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及名额分配方案。
(二)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填写《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
(四)学校审定。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核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名单,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国家奖学金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结果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结果报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学院公示阶段,可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参评学生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撤销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
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对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事迹加强宣传,激励更多同学努力学习,积极向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