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5〕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规范和加强学生奖助评优体系管理,确保奖助工作顺利开展,提升育人实效,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构建“多维度、立体式、全覆盖”的学生奖助体系,设立学生奖学金、学生助学金、专项资助金、荣誉奖励,动态调整奖助设置、标准和范围,覆盖不同发展需求学生群体,激励学生积极进取,推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助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生奖助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导师科研经费、社会捐赠等渠道,主要面向纳入学校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有固定收入者除外)。“双培计划”本科生在学校培养期间,享受部分奖助政策;预科生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部分学校补贴及预科专项资助;非全日制研究生享受部分荣誉奖励;其他经特别说明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项目学生,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部、宣传部、校团委、校友工作办公室、财务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落实各类学生奖助政策,指导开展学生奖助学金、荣誉奖励的评审评定和各类学生资助工作,裁决学生对各类奖助评审评定结果的申诉等。各奖助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废止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交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重大调整事项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起草、修订相关奖助资金管理文件,开展相关评审评定和奖助资金发放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等,负责制定本单位各项奖助评审评定细则,开展具体评审评定工作、学生申诉处理等。
第三章 学生奖学金设置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双培计划”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专设奖学金等。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综合素质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分为校级和院级(部门)两类。其中,校级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出资方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和设奖协议,设置奖励范围、名额及标准,并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院级(部门)奖学金由各学院(部门)自行管理,并向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表现或特别贡献的学生。
第十三条 “双培计划”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校就读一年以上的“双培计划”优秀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统筹开展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一般每年秋季学期集中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专设奖学金是由国家部委、北京市财政、社会组织或其他单位面向特定学生群体设立,如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双百奖学金”、“奋进奖学金”等,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学院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评审推荐工作。
第四章 学生助学金设置
第十六条 学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捐赠助学金等。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设立。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在校退役士兵本科学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用于补助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八条 社会捐赠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分为校级和院级(部门)两类。其中,校级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出资方的捐赠要求或协议,设置资助范围、名额及标准,并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院级(部门)助学金由各学院(部门)自行管理,并向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章 学生专项资助金设置
第十九条 学生专项资助金包括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勤工助学资助资金、研究生“三助”资助资金、学生纾困关爱基金和各类补助等。
第二十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学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十一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助资金。学校面向全日制在校生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岗位薪酬工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助管、助教、助研)资助资金。学校设置“三助”岗位,其中“助教”和“助管”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聘岗考核和津贴发放;“助研”岗位由导师使用科研经费设置,并按相关要求发放助研津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补助。在国家、北京市、社会发放的各类补助的基础上,学校设置各类学生专项补助,包括特殊困难补助、本科生生活补贴、突发应急事件临时补贴,以及面向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军训服装补贴、冬衣补贴、寒假车票补贴、就业专项补贴、寒假留校补贴、新生“绿色通道”专项资金帮扶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纾困关爱基金。由学校校友企业家协会发起成立,主要用于在校学生罹患重大疾病等事件的救助或资助。
第六章 荣誉奖励设置
第二十六条 荣誉奖励包括学校设置的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用于对综合发展或在某一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七条 集体荣誉称号主要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五四奖章、研究生样板党支部、红色“1+1”示范活动、优秀团支部、十佳(优秀)示范班团组织、十佳(优秀)示范宿舍、先进班集体、优秀宿舍等。
第二十八条 个人荣誉称号主要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学习进步奖、优秀毕业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干部)、五四奖章、校园十大先锋人物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项学生奖助评优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表彰、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实施细则和通知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奖助资金管理办法》(校发〔2024〕26号)《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22〕26号)《北京邮电大学“双培计划”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校学发〔2016〕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