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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01

(党政办发〔2025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对象为在我校注册一年以上的学生以及成立一年以上的学生集体。

第二章  奖励种类与标准

第四条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本科生先进个人荣誉奖励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和学习进步奖。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为:

1.三好学生:10%,奖励500元;

2.优秀学生干部:5%,奖励500元;

3.文体活动积极分子:5%,奖励300元;

4.学习进步奖:3%,奖励300元。

(二)研究生先进个人荣誉奖励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文体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为:

1.优秀研究生:5%,奖励500元;

2.优秀研究生干部:5%,奖励500元

3.文体活动积极分子:2%,奖励500元。

(三)学生先进集体荣誉奖励包括“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宿舍”。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为:

1.先进班集体:20%,奖励1000元;

2.优秀学生宿舍:10%,奖励200元。

获评上述荣誉奖励的班集体和宿舍,可参评当年度十佳(优秀)示范班团组织、十佳(优秀)示范宿舍等校级优秀基层组织。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在参评学年至参评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无考试不及格现象、无故意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现象。

(五)研究生原则上应为基本学制内学生

第六条  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不同附加条件:

(一)三好学生

1.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在前25%。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热爱劳动,体测成绩达标,全面发展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学生干部1年(含1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成绩突出,人品服众,作风优良,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2.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在前50%。

(三)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积极组织或参与学生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并在其中表现突出。

(四)学习进步奖

经过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五)优秀研究生

1.能完成导师安排的学习和科研任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学习成绩优秀,学术成果突出。

2.全日制研究生应为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3.非全日制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表现突出。

(六)优秀研究生干部

1. 担任学生干部1年(含1年)以上,服务大局、甘于奉献,工作成绩显著,富有创新,能正确处理好学习、科研学术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学习与科研成绩良好

2.全日制研究生应为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第七条  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班级(宿舍)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坚定,能够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班级(宿舍)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积极上进、刻苦钻研、勤奋创新、互帮互助的良好班(舍)风学风。班级(宿舍)成员参评学年至参评期间无违纪情况。

(三)班级(宿舍)积极开展思想教育、技能锻炼、文明修身、文化体育、劳动实践等活动。注重班级(宿舍)文化建设,团结协作、凝聚力强。

第八条  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不同附加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

积极推进“班团一体化”,团支部、班委会建设规范,班干部能够以身作则,紧密联系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优秀宿舍

宿舍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宿舍成员有较强的防火、防盗意识,无私拉电线或使用违规电器行为,历次检查评比成绩在合格及以上。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九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负责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细则的制定,组织评定,处理学生申诉等。

学院成立学生荣誉评审委员会,开展具体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辅导员、班主任、师生代表等组成,成员数量不少于7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评选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校每年9月发布当年评优工作有关通知,并按照各学院参评学生规模,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二)学院评审。学院学生荣誉评审委员会按照广泛宣传、组织申请、资格审查、民主评议的程序,评审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审定。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的推荐情况进行等额评审,确定该年度先进个人、集体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结果备案并报送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对评优结果有异议的,在学院公示阶段,可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对先进个人和集体在全校通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将学生个人所受表彰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对先进个人和集体的事迹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同时从中择优推荐参加北京市三好学生、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北京市先进班集体等北京市级及以上荣誉奖励的评选。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校学发〔2017〕31号)、《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办法》(校学发〔2017〕32号)、《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校研发〔2017〕31号)、《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办法》(校研发〔2017〕32号)、《北京邮电大学优秀学生宿舍评选及奖励办法》(校学发〔201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