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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01

党政办发〔2025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根据《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为具有北京邮电大学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上限为毕业生总数的15%。

第五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

(三)勤奋好学,成绩优异。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无不合格课程记录。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六条 应届本科生在校期间前三学年综合排名在专业前30%,按时完成第四学年综合素质评价且成绩合格,并曾获得不少于一次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或校级(含)以上奖学金。应届研究生原则上在校期间曾获得不少于一次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或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在校期间,在见义勇为、自强自立、创新创业、志愿奉献、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等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毕业生;服务国家战略,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军入伍、献身国防事业的毕业生;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推荐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 参加国家专项基层公务员招录计划并被录取的毕业生可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指标单列。

第九条 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负责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的制定,组织评定,处理学生申诉等。

学院成立学生荣誉评审委员会,开展具体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辅导员、班主任、师生代表等组成,成员数量不少于7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校每年4月发布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按照各学院基本学制内应届毕业生人数测算并进行名额分配。

(二)学院评审。学院学生荣誉评审委员会按照广泛宣传、组织申请、资格审查、民主评议的程序,评审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指标单列的提名推荐人选纳入所在学院初评结果。

(三)学校审定。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的推荐进行等额评审,确定该年度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结果备案并报送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对评优结果有异议的,在学院公示阶段,可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证书及表彰

第十四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北京邮电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学生所受表彰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已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情况,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将评选推荐工作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抓手,对获得优秀毕业生的事迹加强宣传,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奋发有为。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