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发〔2025〕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注册的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尊重学生个人意愿,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及学院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广泛性、代表性,评定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特殊群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状况、学生消费等因素以及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将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学生:
1.无任何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或孤残生;
2.处于贫困地区的单亲家庭且家中有多子女上学;
3.父母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学生本人身体残疾;
4.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类似的情况。
(二)比较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家庭;
2.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3.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家庭收入较低;
4.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5.单亲,家庭收入较低;
6.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类似的情况。
(三)一般困难学生:
1.因收入较低、赡养老人及举债上学而导致生活困难;
2.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类似的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行为;
(二)提供虚假信息,不如实申报家庭实际情况;
(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八条 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患重病等突发情况造成经济困难的非注册经济困难学生,可随时向学院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已注册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学院申请调整等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既往认定结果新学年自动失效。每学期依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资助中心、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包括通知发布、个人申请、学院初审、资助中心复核、学校公示等五个环节。
(一)通知发布
每学年开学初,资助中心组织认定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等创新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宣传资助政策,积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
(二)个人申请
学生如实填报《北京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打印,在承诺内容处手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并签字。
(三)学院初审
各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北京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所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由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困难等级认定,并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学院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四)资助中心复核
学院认定结束后,将认定结果、评议会议记录、《北京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提交资助中心审核。
(五)学校公示
学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时做好学生个人敏感隐私信息的保护。资助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经学校审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困难等级获得国家、学校、社会给予的资助,包括奖、贷、勤、助、补、偿等;
(二)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尽如下义务:
(一)强化诚信意识,严格自律,履行受助过程中承诺的各项义务,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严格履行贷款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刻苦学习,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学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教育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应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相关规定,服从安排,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正确处理好勤工助学与完成学业的关系,不得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的课程学习;
(五)坚持勤俭朴素,反对挥霍浪费,合理分配开支,珍惜国家和学校给予的资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将不定期随机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