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发〔2025〕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精神,认真做好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学校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进行发放。一等每生每年4800元,二等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每生每年2600元。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提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评审流程为: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资助中心组织评审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全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把关,对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把关,进行最终审定。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的学生,学校将取消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报送资助中心,可恢复助学金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