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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4-21

党政办发〔202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育人要求,强化研究生培养支撑保障,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在校研究生担任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是学校学生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完善助学助困渠道的有效途径,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注重发挥育人功能,提升助教教学和知识掌握的能力,加强助研科学方法和科研能力的培养,增强助管协调、沟通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的总体指导,审议相关政策、岗位设置方案,监督具体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三助”工作的统筹组织与协调,以及助管的岗位核定;教务部培养协同处负责本科生课程和研究生课程助教的岗位核定,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助研岗位的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学院等经同意设有“三助”岗位的二级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管理,开展助教、助管岗位的申请、聘任、培训指导、工作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 助研岗位设置及管理。

(一)研究生助研工作是培养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研究生导师应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设置名下研究生的助研岗位,并合理安排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岗位职责。

(二)研究生导师负责助研岗位的管理工作,通过助研工作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并依据学校导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

第八条 助教岗位设置及管理。

(一)助教岗位职责包括协助任课教师进行课程教学准备,随堂听课,承担教学答疑辅导,习题课讲解,批改作业、试卷、课程设计,指导实验、实习,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组织等辅助教学工作。

(二)助教岗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由教务部培养协同处在每学期首次选课结束后,根据本科生及研究生课程学分及选课人数情况,核定各教学单位的岗位计划数,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各教学单位在学校核定本单位助教岗位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并开展聘岗工作。任课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对课程助教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九条 助管岗位设置及管理。

(一)助管岗位研究生承担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学院机关的辅助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用人单位确定。

(二)助管岗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一学年情况,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需要,每学年末核定各用人单位下一学年设岗数量。核定规则或设岗数量涉及重大调整的,须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任

第十条 助教、助管岗位按学期聘任。每学期初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开展选聘工作,统一公布岗位信息,研究生按要求提出申请,各用人单位自行选聘,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踏实认真,有责任感和进取心。担任助教、助管须征得导师同意。每名研究生同一时间不能受聘两个岗位(不含助研岗位)。硕士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能受聘于研究生课程助教。

第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各用人单位在选聘助教、助管时,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以及未获得学业奖学金的一年级研究生。

第五章  岗位培训与考核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和具体岗位负责人应根据“三助”岗位性质,对受聘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和教育,并加强日常分类指导与培训。

第十四条 助教、助管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受聘研究生的工作量及工作完成质量进行月度考核,并通过“研究生三助”系统报送学生工作部(处)。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对于工作中态度消极、工作责任感不强或出现其他不适应岗位要求的研究生,用人单位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受聘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助教、助管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聘。

第十七条 解聘后的岗位如仍有聘岗需求,可按助管、助教岗位聘任流程重新选聘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六章  岗位津贴与发放

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月工作时长为36小时至40小时;助管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月工作时长为28小时至32小时。

第十九条 助教岗位津贴、助管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学生工作部(处)每月底根据各用人单位上报的实际工作量核定当月实发津贴,统一制表报财务处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管理办法》(校发〔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