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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社会捐赠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4-21

   党政办发〔202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捐赠奖助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自愿捐赠,用于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的专项资金,由学校教育基金会进行资金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进行校级层面奖助学金统筹评审和发放。面向特定学院或部门捐赠的奖助学金由相关学院(部门)自行评审,并向教育基金会和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条 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捐赠冠名按照《北京邮电大学捐赠冠名管理细则》执行,由社会组织或单位独立设置、学校仅开展学生遴选推荐的奖助学金项目除外。

未达到冠名条件的捐赠奖助资金,根据捐赠方指定用途,分别纳入专项基金,设立“鸿雁奖学金”和“薪火助学金”进行统筹评选。

第四条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捐赠要求,制定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适用范围、评选条件、奖励标准和分配名额,以捐赠协议和当年评选通知为准。捐赠方没有限定要求的,参照本细则,并根据各学院总体获奖助情况进行名额统筹。

第五条 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评选、择困资助,面向我校全日制在校生设立,其中社会捐赠助学金遵循“精准资助、持续发展”原则,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保障其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学习支出。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冠名类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标准按照捐赠协议执行。鸿雁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本科生5000元/人,硕士生8000元/人,博士生10000元/人;薪火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

第八条 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九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含鸿雁奖学金)的评选标准

(一)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在参评学年至参评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无考试不及格、无故意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现象;

(三)本科生综合成绩排名居专业前30%;

(四)研究生须取得显著科技成果,具有突出发展潜力,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在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或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

2.以前两顺位发明人申请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3.在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的学术科研、创新实践等竞赛性活动中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

4.曾在重大科研项目中担任主要工作。

第十条 社会捐赠助学金(含薪火助学金)的评选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选学年被认定为学校注册经济困难生;

(二)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捐赠方特定要求。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最多可同时获得一项社会捐赠奖学金与一项社会捐赠助学金。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社会捐赠奖助金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含鸿雁奖学金)评选流程

(一)发布通知。每年秋季学期,学校教育基金会根据当年捐赠资金情况确定各社会捐赠奖学金项目的奖励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制定分配方案并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院评审。学院按照广泛宣传、组织申请、综合评议的程序,评审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名单进行核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奖学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社会捐赠助学金(含薪火助学金)评选流程

(一)发布通知。学校教育基金会根据当年捐赠资金情况确定各社会捐赠助学金项目的资助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注册经济困难生的结构比例制定分配方案并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院评审。各学院根据各助学金评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注册经济困难生提交申请,重点考察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与学习勤奋程度,评审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建议名单进行核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于重要或较特殊的助学金项目,公示前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助学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根据资助项目要求一次性或分批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 参评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在评审或资助期间出现不符合评选标准的情况,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的奖助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撤销当年奖助学金评定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对奖助学金的评选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学生工作部(处)每年根据要求,向教育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或学校其他类型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