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0〕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相关政策,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支持在校学生参军入伍,规范我校征兵工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根据国防动员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要求,我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武装部、研工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党委书记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部长担任。在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由征兵办公室负责牵头,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研工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全力配合,确保学校征兵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四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和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工作,确保责任明晰、人员到位、工作落实。
(一)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征兵工作方案,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咨询、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
(二)各院负责开展学院内入伍政策宣传、入伍动员,并协助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等相关工作,配合武装部开展现役学生、退役学生的慰问工作,帮助退役复学学生顺利度过过渡期。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是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转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四)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学生复学后学费的减免,以及退伍复学后学费的收缴和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五)后勤处是入伍学生宿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学生退宿、物品保管及学生退伍复学后宿舍安排等工作。
(六)保卫处协助学院完成政审,并负责入伍/退伍学生注销/恢复户口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优待、复学与安置
第五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服役期满后2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役期满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满后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条 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时,如遇专业培养方案版本发生变动,学校将依据学生在服役前专业培养方案的完成情况确定其复学后执行的培养方案版本。
第七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安排复学。
第八条 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一般应回原专业复学。如原所学专业因学校或专业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转至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九条 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如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满足《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办法》资格及条件,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优先考虑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转入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第十条 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训、军事理论、体育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一条 面向从我校应征入伍且按期完成义务兵役任务的退役复学学生,设立“国防奖学金”,评选办法参见附件《北京邮电大学国防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对于每学年开学初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20(含)及以上学分但已参军入伍的学生,可暂缓办理留级或退学手续。待复学时对于在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延迟一学年学籍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役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国家规定,可享受加分等优待政策;退役大学生可享受国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政策。
第十四条 凡应征入伍期间连续获得“优秀义务兵”称号且专业排名在60%以内,或应征入伍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符合学校规定的推荐免试研究生条件的可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注:此条作废,按最新文件《北京邮电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认定的实施细则(校发〔2021〕5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在校生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后,须回我校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级专项经费奖励入伍取得军籍的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入伍慰问金;生活困难的退役学生可优先申请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在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五章 工作组织与流程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兵役部门征兵工作部署,我校开展征兵工作划分为六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学校武装部制定当年的征兵工作方案,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咨询、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
(二)报名阶段:采取学校报名和网络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各院在充分动员的基础上,组织指导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进行网上报名。
(三)体检阶段: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征兵办相关规定,由征兵办联系学校相关学生到指定医院进行军检。
(四)政审阶段:学院作为政审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和学业情况进行的审查;保卫处协助进行网上比对联审。
(五)定兵阶段: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征集条件的,由上级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六)送兵阶段:学院配合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的送兵工作,召开入伍新兵欢送会,完成新兵起运工作。
第六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校征兵经费预算,确保本校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一条 在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由征兵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我校在役士兵及其家长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与在役士兵及其家长、有关部队沟通联系,适时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其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本校在役士兵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校学发〔2018〕32号)废止。
附件:
北京邮电大学国防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党政办发〔2025〕17号)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后勤奋学习、全面成长、健康成才,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防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应征入伍且按期完成兵役任务的退役复学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国防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
第四条 国防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积极参加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各方面表现良好。
(四)在参评学年至参评期间无违纪行为、无考试不及格、无故意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现象。
(五)本科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在专业60%以内,可申请一等国防奖学金;符合前述条件、排名超过60%可申请二等国防奖学金。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可申请一等国防奖学金。
第五条 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在退役复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评定周期内(本科、研究生不连续计算)可申请评定一次国防奖学金。
第六条 国防奖学金与学校其他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本科生不能与国家级、校级其他奖学金同时获得;研究生不能与除学业奖学金以外的国家级、校级其他奖学金同时获得。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公示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申报情况组织等额评审,确定该年度国防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结果备案并报送学校相关部门。
第八条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考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