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结合学生全面发展的成长成才需求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旨在引导学生明确成长发展目标导向、检视成长缺项、完善成长路径、提升能力素养,引导学生在大学期间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和自我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综合素质评价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五育”并举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评价的原则。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记实评价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本科一年级至四年级每学年开展一次综合素质测评,第四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在第八学期初进行,其他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在下一学年学期初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在60分及以上为测评及格。对于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的学生,学院对其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
第五条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参与各项评奖、评优以及先进推荐的依据。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六条 为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结合新时代高校人才培养要求及我校“致力于培养以建设网络强国为己任,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高尚、专业素质精良、学术视野宽广的拔尖创新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的人才培养总目标,进一步完善本科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
(一)培养内容
本科生综合素质培养内容分为三大模块,涵盖14项核心能力素养,具体内容和培养目标如下。
本科生综合素质培养内容
模块 |
能力素养指标 |
培养目标 |
品行修养 |
政治思想 |
厚植爱国主义情怀,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积极参加各类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提升政治修养;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及时学习、理解和认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认真负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
学习态度 |
学习态度端正,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求真学问,练真本领;刻苦学习,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科学规划学习时间,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规范学习行为,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
道德品质 |
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公道正派;具备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自觉维护公共和集体利益;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互爱,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
法纪观念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正确行使权利,依法依规履行义务;积极参加宪法学习、法治宣传、校纪校规学习教育;依法上网、文明上网。 |
健康生活 |
拥有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具有较强的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力;倡导绿色文明,爱护校园环境卫生,践行“垃圾分类”、“光盘行动”,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安全、卫生、整洁的宿舍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知识技能 |
专业知识 |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储备和能力结构,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体质健康 |
掌握一定的体育知识和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具备为建设伟大祖国辛勤努力、持续奋斗的健康体魄。 |
美育素养 |
具有学习、理解、运用人文领域知识和技能的基本能力、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文化艺术鉴赏能力,培养文艺特长兴趣,能够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 |
劳动素养 |
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热爱劳动、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具备满足生存发展需要的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 |
可持续发展 |
科学创新 |
能够追求创新,勇于探索,具有思辨能力和批判思维。具有专业应用实践能力,善于用科学创新方法解决问题。 |
国际视野 |
拓展国际视角,具备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的交流、竞争与合作能力。 |
社会参与 |
通过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会公益等项目,承担社会责任,提升实践能力,促进个人价值实现,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
组织协调能力 |
通过承担各级各类党团班学组织(含学生社团)的相关工作、参加专项培训项目,培养组织管理、团队合作、沟通交流、表达写作等能力。 |
职业素质能力发展 |
树立正确择业观,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通过参加职业生涯规划和技能提升等活动项目,合理规划职业生涯,促进职业素质能力发展。 |
(二)发展目标
根据本科生成长规律和各年级学生发展需求特点,有计划、有侧重地进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各年级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目标如下:
各年级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目标
年级 |
综合素质发展目标 |
一年级 |
适应大学生活,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养成良好生活学习习惯,明确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和学习规划。 |
二年级 |
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与技能提升,提高科学创新意识,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
三年级 |
提高专业应用实践能力,增强思辨能力和批判思维,拓宽学术视野,明确职业目标和发展规划。 |
四年级 (毕业年级) |
树立终身学习意识,提升职业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
第三章 评价体系
第七条 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依据本办法中的综合素质培养内容制定,包括基本素质、专业素质、发展素质三个部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考核成绩计算方法:
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基本素质成绩×10%+专业素质成绩×70%+发展素质成绩×20%
第八条 综合素质评价的考核内容和要求
(一)基本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测评参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内容中的品行修养模块内容,包含政治思想(25分)、学习态度(25分)、道德品质(20分)、法纪观念(15分)、健康生活(15分),满分为100分,采取班级评议形式评出基本素质基准分,并结合测评周期内的违纪事项予以扣分,计算学生基本素质成绩:
基本素质成绩=班级评议成绩-扣分项
各学院制定班级评议和扣分细则。班级评议应在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在学生个人自评、班级同学互评和辅导员、班主任评议的基础上计算成绩:
班级评议成绩=学生自评成绩×10%+班级同学互评成绩×70%+辅导员、班主任评议成绩×20%。其中,学生自评、班级同学互评和辅导员、班主任评议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扣分项参考:
项目 |
参考扣分标准/次 |
受学校纪律处分及以上 |
视情节轻重,警告处分扣30-40分,严重警告处分扣40-50分,记过处分扣50-60,留校察看处分扣60-100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扣100分。 |
受到通报批评或产生其他不良行为影响 |
视情节轻重扣10-30分。 |
因不同行为造成的多次扣减项目扣分累计;因同一行为造成的多次扣减项目计最高一项。基础素质成绩扣至0分为止。
(二)专业素质测评
主要考核学生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满分为100分,由教务部门提供。
专业素质成绩=课程学分加权成绩
课程学分加权成绩包括必修课(含体育课)和专业选修课程(按首次成绩计算),不含全校任选课、辅修课程。
(三)发展素质测评
发展素质测评旨在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增强自主发展动力。发展素质包括思想成长、学术创新、身心健康、美育素养、劳动素养、组织协调能力,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
发展素质成绩=身心健康成绩+其他发展素质成绩
1.身心健康(40分)包括学生体能测试成绩、体育锻炼成绩(健步跑成绩)和身心健康活动评价成绩。计算方法:
身心健康成绩=体能测试成绩×20%+体育锻炼成绩(健步跑成绩)×10%+身心健康活动评价成绩
其中,体能测试成绩、体育锻炼成绩(健步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依据体能测试和体育锻炼成绩评价细则,由体育部提供。身心健康活动评价成绩满分为10分,包括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和心理素质教育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2.其他发展素质(60分)采用累计加分计算,以“第二课堂成绩单”等活动记录为主要参考依据。
能力素养指标 |
加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 |
思想成长 (14分) |
参加爱国主义、四史学习、民族精神、爱校荣校等主题教育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参加理论学习、时事研讨、主题党日、团日、班级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参加生态文明、网络文明等主题教育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参加宪法学习、法治宣传、校纪校规学习教育,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参加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科技周等主题教育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获通报表扬、嘉奖、立功等荣誉;党团支部、班集体、宿舍等获得的集体荣誉。 |
学术创新 (14分) |
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竞赛及活动等,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参与海外学习交流、国际学术交流,参与跨文化交流等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
美育素养 (12分) |
积极参与各级各类音乐、美术、舞蹈、戏剧、诗歌、书法、读书、诵读等文化艺术活动与竞赛,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发表的相关作品。 |
劳动素养 (12分) |
积极参与劳动教育学习宣传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参加校园打扫、社会实践、志愿公益等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
组织协调能力 (8分) |
参加党团班骨干培训(因党团员义务要求及任职要求参加的培训活动不予加分);参加党团班学(含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视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评定;参加职业素质能力提升等相关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
(五)测评原则
各学院按照基本素质、专业素质、发展素质测评指标内容和权重制定评价细则,评定过程中遵循以下测评原则:
1.参加同一活动及所获荣誉,不可在不同测评项目中重复加分。
2.因同一活动获得加分的,只计最高级别分值。
3.参加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重要活动项目,或在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经学校认定后,在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总评分基础上可累加相应分数,但不超过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满分之和的上限。
4.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一经核实,扣除其全部加分,并对基本素质成绩进行核减。
第四章 评价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
1.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体育部负责人和各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2.办公室职责:制定学校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审核各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组织评优表彰和评优总结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领导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
1.委员会组成:委员会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和本科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务科长、分团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及辅导员为成员。
2.委员会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上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本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审定;接受学生的监督与申诉。
3.学院成立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及其他学生代表。工作小组审核本年级学生相关申请材料,根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开展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进行审查并做出最终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级本科生开始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