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度,充分发挥特殊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面向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是指学生因个人或家庭遭受重大变故,造成临时经济困难,影响学业时,本人自愿申请或学校直接发放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特殊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特殊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特殊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条件。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获得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二)家庭出现突然变故,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三)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第六条 额度标准。根据学生不同困难情况分为以下四个补助等级。
(一)学校通过分析每学期学生在校消费数据,对消费远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部分学生实施隐形资助,发放餐补960元。
(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因一些突发事件而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000元。
(三)因学生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父母重病或家庭受到较重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出现危机,严重影响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0元。
(四)因学生本人重病,父母重病、去世或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3000元。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
(一)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二)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资助工作正常开展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和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具体流程。
(一)餐补960元
1. 初始筛选:通过分析学生在校消费数据,确定初始资助名单;
2. 学院核实:学院对初始资助名单中非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困难程度;
3. 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4. 补助发放:直接发放至学生一卡通中;
5. 针对此类学生,资助中心按照相关办法开展持续帮扶工作。
(二)临时困补1000、2000、3000元
1.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2. 学院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签署补助意见;
3. 由资助中心审查并提出补助建议,学生工作部(处)审批通过后由资助中心执行、汇总、报送财务处、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邮电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校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