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2〕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坚持“服务学生,防范风险,分级落实,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学校所有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且必须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生本人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每学年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学校收到银行拨款后,财务部门统一为学生办理放款手续,划扣学费和住宿费后,剩余金额将打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息、贷款程序等相关规定按国家相关政策及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第十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银行将对其停止发放助学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学校可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未如实填写个人及家庭信息、隐瞒家庭经济收入或提供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二)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贷款学生中途辍学、退学、转学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休学的,经学校核实确认后,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贴息。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需制定还款计划,并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在毕业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相关证明,由原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在未还清贷款前,要积极与学校、银行保持联系,个人联系方式变化时需及时通知学校和银行。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配合学校做好违约学生的贷款催缴工作。对已毕业并在还款中出现违约等行为的学生,相关学院应设法联系学生本人及家长,催缴贷款;对出现恶意拖欠甚至对学校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将被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及其家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敦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严重违约者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