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发〔2025〕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校期间获得过北京邮电大学与中国银行组织开办的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坚持“服务学生,防范风险,分级落实,责任到人”原则,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
学校每年从学生资助经费中预留专项资金作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
第六条 账户管理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日常管理和使用受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救助对象
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八条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等级》(GB/T 16180-2014) 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 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构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九条 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第 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学校资助中心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五章 申请受理流程
第十条 申请办理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还款救助申请。
(二)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三)在日常工作中,学院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四)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资格初审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二)学院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学院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三)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学院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I》;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四)学院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五)初审完成后,学院汇总通过初审的申请表,填写《北京邮电大学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连同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报至学校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复审
学校资助中心归集全校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后,汇总复审,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将复审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资金划付
学校资助中心收到经办银行反馈的《中国银行北京邮电大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后,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直接发放给救助申请人。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 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学校资助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会保证还款救助信息安全,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