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理咨询的定义
心理咨询是指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咨询老师,针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运用相关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通过交谈、协商和辅导等方式,帮助来访者解决心理问题或困惑,提高适应能力,增进身心健康,促进人格发展和潜能开发的过程。
二、心理咨询的对象
本校全体在校学生、教职工,以及学生家长,教职工子弟。
三、来访者的基本条件
1.有改变自我或解决问题的意愿。
2.能够与咨询老师建立起信任关系,愿意接受咨询老师的帮助。
3.能够陈述自己的问题。
四、心理咨询的原则
1.自愿原则。心理咨询师要尊重每一位来访者的人格和其独特性。来访者寻求咨询完全出于自愿,无论是在咨访关系确立的时候,还是在咨询过程中,或是在咨访关系终止时,是否接受或继续心理咨询应完全尊重来访者个人的选择,咨询中心或咨询教师不能进行主观强制。根据学校教育工作的需要,对于一些特殊来访者,如父母或教师推荐前来咨询的学生要热情接待,并通过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使来访者产生改变自己的愿望。
2.知情原则。在咨询关系开始前,心理咨询师应告知来访者有关咨访双方的相关权利及责任、咨询的目的、技巧和程序以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限制,然后签订咨询协议。在咨询中,如果需要录音、录像或使用测评量表,都需事先就其目的和意义对来访者进行说明,并取得来访者的同意。
3.保密原则。心理咨询师要遵守心理咨询的职业道德,最大限度地保证来访者的利益。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的谈话、咨询记录以及来访者的各项资料均要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来访者的任何信息。但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应遵循保密的例外原则,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来访者的情况。
4. 保密例外原则。心理咨询师应在咨询关系开始前告诉来访者,如果在咨询会谈过程中,当心理咨询师了解下列情况时,将会与督导师及咨询中心领导商议后酌情处理,采取相应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来访者表示有伤害他人或自己的意图或事实时;来访者表示有过虐待他人、尤其是老人和儿童的行为时;来访者有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的情况时。
5. 时间限定原则。心理咨询师必须遵守心理咨询的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每次咨询时间一般为45 分钟(初次咨询时可适当延长),每周1 次,特殊情况可以例外。
6.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原则。无论您的经历如何,都会给您无条件的积极关注,尊重您的权利和价值,维护您的最大利益。
7.中立原则。咨询老师会在咨询中保持中间立场,不会把私人情感利益带进咨询中。
8.助人自助原则。咨询是“授人以渔”,不是“授人以鱼”。咨询老师会引导您获得心灵成长,独立自主,能够对自己负责,敢于面对生活。
9. 重大决定延期原则。心理咨询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退学、转学、休学、分手等重大决定。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心情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
10.转介原则。心理咨询师要及时将超出自己咨询范围的来访者转介给合适的心理咨询师,供来访者个人选择;对于有心理障碍、精神病倾向的来访者要及时转介到专业的精神卫生机构。
五、心理咨询流程图

六、心理咨询时间安排
1、西土城校区
咨询地点:学八公寓楼104
预约电话:6228188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9:50-11:25,14:45—17:20,18:30—20:55
2、沙河校区
咨询地点:学生活动中心一层南侧
预约电话:66605525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9:50-11:25,14:45—17:20,18:30—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