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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办法

北京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办法
[2017-04-19 16:11:32]

北京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资助工作在校党政的领导下进行,旨在保障经济困难本科生获得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学校支持、鼓励和指导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自立自强、奋发进取,提高综合素质,成为国家建设所需要的人才。

第二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加强对本科生助学工作的管理和引导,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及等级

第四条学校根据本科生在校期间本人和家庭收入(含亲友、社会资助)及消费水平将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

1、特殊困难本科生:

(1)无任何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或孤残生;

(2)处于贫困地区的单亲家庭且家中有多子女上学;

(3)父母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

(4)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5)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低保家庭;

(6)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类似的情况。

2、比较困难本科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

(2)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3)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家庭收入较低;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5)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类似的情况。

3、一般困难本科生:

(1)单亲,家庭收入较低;

(2)因收入较低、赡养老人及举债上学而导致生活困难;

(3)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学生;

(4)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类似的情况。

说明: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分等级。

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本科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调整等级。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评定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请,综合考评”的原则进行。每学年调查评定两次,第一学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注册,第二学期进行调整和综合评定。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认定。

第六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的学生原则上应为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生入学、新学年开学后,学生填写《北京邮电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第一次申请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附父母单位或当地政府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二)各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北京邮电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所列内容进行综合考查,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由班委会成员、辅导员和学院领导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签署审议意见,学院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审核通过无误后,再提交至学生处助学中心进行审批。

(三)学生处助学中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院意见进行审批认定,并进行困难程度分级评定。

(四)学生处助学中心对所有通过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发放助学金及困难补助。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2、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3、 因打架斗殴、破坏公物,聚众闹事或考试违纪等违反校规校纪的。

第十条  学生处助学中心和各学院常年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负责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学生事务管理处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