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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邮电大学2010年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关于北京邮电大学2010年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2010-10-22 15:30:48]

 


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校学字(2010)40号

关于北京邮电大学2010年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10年冬季征兵命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2010年冬季征兵命令》、国家五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局)《关于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普遍开展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精神,2010年冬季我校将继续开展新兵征集工作。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携笔从戎,报效祖国是大学生的责任。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征兵工作的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我校新兵征集工作安排如下:

  一、成立征集新兵领导小组

  主管领导:牟文杰 温向明

  成 员:由武装部、教务处、宣传部、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组成。

  办 公 室:设在武装部(学生工作部),电话:62282035

       本部联系人:王永宏老师,手机:13910788805

       宏福校区联系人:谢勰老师,电话:58828510

  二、征集条件

  1、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男生均可报名。

  2、年龄条件:本科生2010年年龄在22岁以内,研究生2010年年龄在24岁以内(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3、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颁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4、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集程序、办法

  征集新兵工作,按照本人自愿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

  各相关学院分别召开征集新兵工作动员会,明确征集条件,了解优待政策,号召学生踊跃报名。

四、时间安排

  1、征兵工作宣传动员周(10月23日至10月29日)

  2、学生在学院报名,学院上报校征兵办公室(10月31日前)

  3上报体检名单、组织上站体检(11月1日至11月10日)

  4、体检合格应征青年政审(11月11日至11月25日)

  5、审批定兵、整理档案、发放入伍通知书(12月1日至5日)

  6、发放服装(12月8日至9日)

  7、办理优抚手续(12月5日至1月29日)

  8、欢送新兵大会(12月9日至10日)

  9、起运新兵(12月10日)

  10、总结

  五、优抚待遇

  1、入伍后每年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义务兵优待金1.5万元人民币,正常退伍时享受一次性助学经费1万元人民币。

  2、根据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戍区司令部、市卫戍区政治部[2002]卫联字1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制订了我校征兵工作细则:

  第一条 北京邮电大学保留从本校入伍的学生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一年内。

  第二条 学生入伍服现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参加本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其所在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 学生入伍前,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因其入伍而未参加考试的,任课教师将参考其平时学习成绩,确定其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学分。

  第四条 学生被兵役机关确定入伍后,学校将全额返还已交当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家庭有经济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第五条 学生入伍退出现役后,愿意复学的要回本校原专业复学,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确有需要转换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学生,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六条 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条 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荣立三等功奖励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学生,学校将减免其原学制内学费百分之五十的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学校将免除其学制内的学费;家庭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视情况给予困难补助,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服现役期间因公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退伍复学时免交学费,学校将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因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在退出现役时,丧失自理能力的学生不能复学。

  第九条 学生退役复学后,本科学生报考本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录取;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第十条 退役复学的学生,复学后获得奖学金者可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以上奖学金)。

  第十一条 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将安排其复学。

  第十二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学校将不同意其复学。

 

 


               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