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助学工作的通知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事务管理处
校学字(2014)48号
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助学工作的通知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北京邮电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助学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14——2015学年助学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将本学年助学工作安排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将建立健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径。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统筹安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经济困难生的实际问题,促进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完成学业。
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助学中心统一领导和管理,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班级活动、社团组织活动不应纳入勤工助学范畴,要鼓励学生参加义务劳动。
勤工助学活动是对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要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逐步安排一般困难生和非困难生。
二、 关于经济困难学生确定的原则及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拟将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极端困难生、特别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三个等级。
1.确定经济困难学生等级的原则
1)极端困难生:父母双亡的孤儿;贫困地区的单亲家庭又有多子女上学的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灾害(附当地政府证明)的学生;基本上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特别困难生: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子女;父母均下岗的学生。
3)一般困难生:受自然灾害或其它灾害,无力支付其上学费用家庭的子女;贫困地区家庭收入较低,并有多兄弟姐妹上学的学生;由于父母年迈、收入较低、单位效益不好、赡养老人及举债上学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学生。
2.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程序
1)填写经济困难生调查表: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的经济困难学生均需在助学中心注册。注册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附父母单位或乡镇政府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并填写经济困难生调查表。调查表由助学中心下发到各学院,由辅导员组织班委进行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应将申请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审核通过无误后,再报助学中心审评注册。
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也应进行经济困难生注册。
2)每学年进行两次调查评定,每学年第一学期为经济困难学生调查,第二学期为综合评定(结合本人的消费情况)。
3)经济困难生调查表要求如实填写,要由辅导员签署具体意见并由学院盖章生效。助学中心将结合调查表填写内容和中心调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4)凡注册的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中心将根据困难程度等情况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实施资助。
5)凡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者,可随时进行注册登记,但不再参加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评定。
6)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生活简朴,学习努力,自觉遵守助学岗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 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设置、工资标准及用人单位付酬原则
1. 固定岗位设置程序
1)需要学生提供服务的单位,由二级单位向助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经学生处领导审批(必要时报请主管校领导),报助学中心备案。
2)申请固定岗位的原则:各单位申请工作岗位(安排的学生)一定是可以纳入勤工助学范畴的、非社团组织活动、非班级活动、非职工本人工作量内的工作。
3)校内固定岗位必须优先安排在册经济困难学生,并且实行一人一岗制。
4)校外(各企事业单位)的固定(临时)岗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资的工作,不限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生的特长、能力情况,实行招聘上岗,具体情况由助学中心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 用人单位付酬原则
勤工助学学生在校内机关等非创收、无资金来源的单位工作或参加其安排的活动(经申报批准),报酬全部由助学中心支付;由勤工助学同学顶替临时工工作的用人单位,按临时工标准付酬,不足部分由助学中心负责补贴;学生在创收、有资金来源的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报酬全部或部分由单位支付。各学院固定岗由助学中心全部付酬,固定岗以外的临时岗位工作原则上由助学中心与用人单位双方共同负担。
3.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
所有固定岗位工作,每月工作量为24~28小时,工资按400元/月发放,不足24小时的按临时岗工时计算。临时工作考虑劳动强度等因素按10~12元/小时计算。校外工作的工资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原则上不低于校内工作工资标准。
【注:所有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如有逃课打工现象,一经发现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表现应如实申报,要求实报时间、工作内容和表现,如发现申报不实,情节严重者将停止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勤工助学工作。】
四、 宏福校区勤工助学工作安排
由于大部分2014级学生在宏福校区学习和生活,经研究决定,宏福校区2014级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和勤工助学工作独立进行。困难生评定的原则按上述规定执行,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由宏福校区综合办公室统筹安排。
学生处助学中心
2014年9月5日
附件: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