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1届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0〕1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2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向对象
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我校2021年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 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3. 已签署就业协议。
二、报送材料
1. 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表格见附件1);
2. 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 就业证明(两份,模板见附件4);
4. 属于二次分配就业的毕业生需填写二次分配证明(两份,模板见附件5);
5. 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有,一份);
6. 根据申请情况,学生填写《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或《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一份,表格见附件2、附件3)。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方式
1. 纸质申请材料请先提交给学院,学院签署意见后交至资助中心。
2. 电子版汇总表以学院为单位发送至资助中心邮箱:zzzxbupt@163.com。电子版文件命名为“xx学院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电子版汇总表内含“表1学费补偿汇总表”和“表2贷款代偿汇总表”。
(二)报送时间
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
四、注意事项
(一)有关证明材料指的是:
1.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2. 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补偿或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第二批再行报送。
(二)申请资质说明
1.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 基层单位是指:(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联系电话:010-62282757。
联系地址:西土城校区学生发展中心110。
学生工作部(处)
2021年6月8日
附件2: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