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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管理办法

北京邮电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管理办法
[2017-04-19 16:38:07]

北京邮电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国家、学校各项资助政策,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规范资助工作操作流程,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助学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自立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遵循优先安排本科注册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临时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面向所有学生。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各学院助理、研究院助理、教学科研(教务处、图书馆等)助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处室等)助理、后勤服务(公寓、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社团活动中心等)助理等为主。

第三章  岗位安排

第八条 各学院、各职能处室等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核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求量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助学中心申报,学生处助学中心完成审批工作后面向全校注册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招募。

第九条 明确助学、筑梦、铸人的职责。各学院、各职能处室等单位需由一名指定人员联系学生处助学中心,开展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第十条 各学院、各职能处室等单位如需设置临时岗位,需提前2天向学生处助学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能聘用学生并支付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一条 固定岗位要求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原则上聘用学生超过10人(含)以上的校内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比例应不低于70%;10人以下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50%。临时岗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报名顺序录用。

第十二条 每名贫困生每年只能参加一个固定岗位,如果学生课程少,业余时间多,而用人单位需求量大,助学中心可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求,适当安排,但原则上该生的月工作量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用人单位录用固定岗位人选确定后,学生与用人单位、助学中心签订《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开始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等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每学期考试前一周开始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确保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复习备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管理处助学中心负责解释。